很多人會和朋友於逢年過節時打牌賭博,或是就生活事物打賭。
在新聞上或生活周遭,經常聽到有人在地下賭場輸到欠下鉅額債務,甚至簽下天文數字的本票。
Q:像這樣打賭、賭博輸錢而欠下的債務,在法律上有義務要還清嗎?
可能會有人認為「願賭服輸」不是很基本的道理嗎?所以當然在法律上有義務要還啊!
可惜如先前文章提到,雖然法律原則上保障大家有訂定各種契約內容的自由,但是仍然有一些界限的。
例如契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「禁止規定」(註:法律禁止人民為某種行為的規定),違反的話契約內容可能是無效的。
此外,契約內容也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否則依法也是無效。
而賭博就是我國法令所禁止的行為之一,且過去法院判決也認為此行為違背我國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。
因此賭博行為在法律上為無效,贏家在法律上無權請求輸家償還賭債。
縱使將賭債透過簽本票,變換為本票債務,最高法院認為這是迴避法規的脫法行為,在法律上仍無法憑此本票請求還債。
Q:那輸家如果有先償還部分賭債,可以向贏家要回先前償還的部分嗎?
有人會認為應該可以吧?因為既然賭博無效,贏家在法律上就沒有任何理由拿這筆錢。
可惜,法律另有規定,當給錢的人是基於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原因,而去給付的,縱使收錢的人在法律上原本無理由拿這筆錢,也不需再返還了。
而輸家正是基於「賭博」這樣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因,而去給付金錢的,因此贏家收了錢也不需返還。
不過,如果因為積欠賭債,而另外跑去跟第三方(如銀行)借錢,那就創造出一筆合法有效的
參考條文與判決:
民法第71條、72條、179條、180條規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