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個代理對國內有關的法規都了解的差不多,
剩下就是靠代理的認知
- 一、何謂賭博罪?賭博罪構成要件有哪些?
- 二、線上博弈賭博罪成立條件為何?
- 三、賭博罪罰金多少?觸法會被關嗎?
- 四、賭博罪初犯會留前科嗎?還能申請良民證嗎?
一、何謂賭博罪?賭博罪構成要件有哪些?
(一) 什麼是賭博罪?
賭博罪的法源為刑法第266~270條規定,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和賭場經營者:
★ 賭客
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:「到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5萬元以下罰金。以電信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,雷同。當場供賭客遊玩的東西、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通通都會被沒收。」
簡單來說,刑法對賭客的賭博罪定義就是「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」以「賭博方式」「獲取財物」的行為。不管罪名有沒有成立,可能與賭博罪金額大小有關,但不會因贏錢或輸錢而有不同。
★ 賭場經營者
針對提供賭博場所的民眾則有以下定義和處罰:
根據刑法第268條規定:「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對賭場經營的規範,並無實體公共場所或網路空間的區別,只要經營者有意圖營利,不是透過通合法申請的德州撲克競技協會,私自聚賭或架設賭博網站都會觸犯刑法第268條、構成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。
另外針對辦理有獎儲蓄、發行彩券等行為,刑法第269條規定為:「意圖營利,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。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,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(二) 賭博罪構成要件
根據法條的敘述,我們可以把賭博罪成立要件拆成下列3個項目:
1.須有賭博行為
所謂「賭博」定義,是指用偶然的事實來決定輸贏的結果,並非事前就能預知。也就是說,行為要具有射倖性(指不確定性、偶然性,例如:利用機率、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等)。至於賭博的方法,是不是使用行政機關公告查禁的機具,則無限制。
2.須在公共場所賭博
賭博若是在「公共場所」或「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」進行,就會構成犯罪。這是為了防止民眾見狀後相互模仿、存僥倖心態欲不勞而獲,造成社會風氣不良而設立。
而過去網路被視為具有封閉性、私密性、虛擬性,並不具有公開性,大多數網路賭博案件都被判決無罪,或只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。但自110年12月28日賭博罪修法後,賭客只要是通過手機、電話、網站進行賭博,即使是跟網站對賭,也會構成賭博罪。
例如:經營地下期貨賭博罪也成立,因是招攬民眾對賭,屬未經許可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的行為。
3.須有賭博財物
行為人必須「博取財物」,也就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作為賭博輸贏該付出的代價。如果只是供人暫時娛樂、消遣的物品,因為經濟價值低,就不在處罰範圍內。至於什麼是供人暫時娛樂的物品,判斷的標準應以普遍社會觀念認定,並符合民情。
例如:如果只是跟朋友打賭,輸了請吃飯或請喝奶茶,就不算是賭博。
以上這3個要件必須都滿足,才會成立刑法賭博罪。
★ 在家打麻將賭博罪成立嗎?
根據上述第2項要件,由於住宅屬於私領域空間,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,因此逢年過節走訪親友家打家庭麻將,原則上不構成犯罪。
但同樣是在住家賭博,如果長期讓多數人、不特定人隨意進出,與公共空間相似,則可能構成賭博罪。
若是將空間出借給他人賭博、對玩家抽頭、或擅自將住處改為職業賭博場所,因抽頭者有營利意圖並供給賭博場所,應處以刑法第268條;賭客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:「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,賭博財物者,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
由此可見,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賭博罪名也成立,在家小賭怡情仍要小心別觸法了!
★ 夾娃娃機賭博罪成立嗎?
選物販賣機(俗稱夾娃娃機)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,涉及電子遊戲機的定義,但為了降低射倖性、避免賭博成份,根據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,必須「設定保證取物價格」、「物品價值須與商品售價相當」,且「機台不可影響取物的可能性」才行。
然而曾有新聞報導,夾娃娃機內的藍芽喇叭價值1,000元,業者卻設定保證取物金額為1,280元和1,680元,因相較商品高出取多,被依賭博罪送辦。
另有娃娃機業者,以夾娃娃機內8顆藍芽喇叭換現金5,600元的玩法吸引顧客,因具有高度不確定性,業者和賭客也都因具違反賭博罪獎品兌現行為,被移送法辦。
二、線上博弈賭博罪成立條件為何?
根據過去刑法條文規定和法院判決,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才構成犯罪,網路賭博因不算是公共場合,基本上線上賭博罪並不成立。
但隨著網路賭博越來越猖獗,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第266條第2項後,已明文將網路簽賭、線上博奕等納入賭博罪的處罰之中,最高可處5萬元以下罰金。
Q:那玩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會成立嗎?
A:過去,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九州賭博罪案,玩九州娛樂城賭博罪並不成立,原因是玩家們利用自己帳號、密碼進行私人賭博,過程並不公開,不會有其他民眾知道簽注內容,因此不符合法條所規定「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的情形。
但自賭博法修法後,根據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,如果玩家是透過網路方式玩博弈遊戲,從而獲得虛擬財產,且此財產可再換取金錢或實物,非供一般人休閒消費使用,因為會對社會秩序產生影響,即會構成博奕罪。
反之,如果是在國內合法經營的線上博弈遊戲網站中,以金錢購買點數卡並儲值到遊戲中,只用來繼續參與賭局、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等,就不會構成網路賭博罪。